走私贵重金属进出口应当如何定性?
2012年7月,张二采取瞒报夹带方式,拟将价值50万美元的黄金通过某国际机场入境被查获,法院判决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的货物罪。同年8月,李四以同样方式,拟将价值80万美元的铂金通过该国际机场出境被查获,法院判决其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问张三和李四两者的罪名何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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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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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张三、李四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行为,罪名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走私行为的法律评价不一样。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显然,走私贵重金属罪,不仅要求行为走私的货物必须是贵重金属,而且要求走私的目的是出口,而走私国家禁止出进口的货物、物品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不论其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简言之,张三与李四所获罪名不同,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对贵重金属入罪的归罪原则,在于走私出口入该罪而走私进口不入该罪的规定。类似情形还有,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仅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构成走私文物罪,对自境外带入文物则未作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文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对骗取护照、签证等入境证件则末作规定。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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