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6年8月2日,某私营公司经理谭某以公司名义向惠宜电脑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购买100台电脑,价值人民币88万元。惠宜电脑公司将货物送到谭某公司后,谭某指示财务人员于2016年8月15日间对方开具了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金额为88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谭某公司账户无存款,该支票遭银行退票。惠宜电脑公司当即派;至谭某公司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搬离,谭某下落不明。间: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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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辽宁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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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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