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