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10时,刘某、李某和章某将当地首富冯某绑架至某酒店房间内,用火药枪威胁冯某,如冯未于当日18时交赎金5000万元,即将其杀害。冯某被迫同意并电话告亲友筹款。为防止冯某报案,刘某、李某和章某令其用匕首刺死前来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并对杀害过程全程录像。当日17时,刘某、李某和章某收到钱后,因担心案发,又将冯某杀害。问刘某、李某和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相关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死刑。本案中,刘某、李某和章某等人将冯某绑架并以危害相威胁迫其交付5000万元赎金,构成绑架罪;其在获得赎金后又将冯某杀害,依法应当以绑架罪论处死刑。但其为使赎金更易到手或者防止冯某事后报案,威胁冯杀害酒店服务员,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刘某、李某和章某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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