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之名取得他人手机后逃逸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6年11月4日,蔡某在网吧玩游戏时,以手机没电,有急事联系家人为由,向卓某借打手机。蔡某拿到手机后,边拨打电话边向网吧门口走,出门后快速向远处跑开。此时,已有警觉的卓某见状立即起身追赶蔡某,但未追上。问: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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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河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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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卓某的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向其借手机。卓某交付手机给蔡某,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已经到了蔡某手中,但并未脱离卓某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蔡某趁卓某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卓某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卓某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蔡某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故本案中的蔡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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