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拾物分赃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应如何定性?
2012年8月,胡某、林某、余某合谋行骗,当路人贺某遇路过时,先将一重约300克“黄金”工艺品掷于地上,再当其面捡起,约定由林某出资9万元收购、变现均分。林某以所带现金不够为由,提出贺某先支付1万元并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后保管拾得物,待其取款返回后再分。贺某支付后,3人依次借口离开,并利用银行卡和密码取款3万元。经鉴定,该工艺品系合金材质,价值300元。问胡某、林某、余某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展开
刑事辩护
云南
2022-08-10 17:32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和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具体到本案,胡某、林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拾黄金工艺品变现分赃为由,共同诈骗贺某现金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以诈骗罪论处;胡某、林某、余某在取得贺某银行卡和密码后,未经贺某同意,秘密支取贺某存款3万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论处。胡某、林某、余某的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系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故当对其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34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