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债权人出具欠款收条该如何定性?
2015年6月3日,刘某与胡某签约,刘某以360万元的价格从胡某处购得煤矿经营权。截止约定的最后付款期,刘某仍欠胡某80万余款尚未支付,被胡某经常催讨。2015年10月5日,刘某以支付尾款为由,伙同他人殴打胡某,迫其写下已收全部款项收据。问: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展开
债权债务
湖南
2022-08-10 17:32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判断刘某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取决于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亦即胡某出具的收条中虚假收受的80万元是否属于刘某非法所得财物。刘某等人虽然并未直接从胡某处获得赃物,但其出于消除债务目的,迫使胡某在并未实际收款的情况下写下收据,使刘某与胡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符合抢劫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当代检察官

    441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