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判断刘某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取决于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亦即胡某出具的收条中虚假收受的80万元是否属于刘某非法所得财物。刘某等人虽然并未直接从胡某处获得赃物,但其出于消除债务目的,迫使胡某在并未实际收款的情况下写下收据,使刘某与胡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符合抢劫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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