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被错误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5年3月2日,肖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关押在某县看守所。同年12月的一天,同监在押人董某提出挖洞逃跑,肖某表示同意并表示可以将挖洞工具搞进来。12月8日肖某之妻谢某来探视时,肖密告谢自己准备逃跑,并要求她将铁锹、钢铲等工具带进看守所交给自己,为防止谢某反对自己的想法,肖以自杀相威胁。后谢某再次探视时,将准备好的工具交给肖某。肖某同监的在押人在肖某的指挥下挖通了一条6.5米长的地道通向监外。肖某和该监房的其他11名在押人员全部脱逃。问: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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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东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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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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