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6年7月,稼裕食品厂的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该地卫生防疫部门在调查后出具了“基本可排除细菌感染之致病原因,疫情与一线生产工人及产品质量无关”的报告。此事被当地另一食品加工厂厂长张某得知后,将调查报告修改为“稼裕食品厂员工不断出现疫情,病例发展迅猛且已引起恐慌。稼裕食品厂所在地区XX市已有10万人被感染”并将防疫站公章印模剪贴、套印在伪造的报告复印件上,邮寄给近千余食品分销商。此举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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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河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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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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