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近年来多用以指称故意碰撞机动车诈骗钱财的现象。“碰瓷”行为如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后未索要财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成抢劫罪。具体定罪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理。具体到本案,刘、高、陈三人在公共场合“碰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后欺骗李某要求赔偿7000元,构成诈骗罪(未遂);在李四不从的情况强行抢走其1000元,构成抢劫罪。对刘、高、陈三人“碰瓷”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从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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