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应当如何定性?

某机关干部刘二、张三因与领导吴大有隙,在某大型网站BBS发布吴大利用办公楼异地搬迁侵占单位房产、铺面价值达5000万元信息,该信息在24小时内被点击、浏览二万余次,被转发五干余次,给吴大造成重大名誉损害并致其妻精神失常。问刘二、张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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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黑龙江
2022-08-0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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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网络诽谤可以直接报警请求警察调查处理,或者去当地行政部门反映,看能否追查。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在线上网络维权平台举报,投诉。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适当并且合法的方式即可。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2013年9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或者将信息上涉及他人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他人、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曾经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到本案,刘二、张三、李四、王五捏造并在网络上发布吴大侵占单位财产事实信息,构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事实,该信息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干次,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并致吴大之妻精神失常,符合“情节严重”之要求,具备了诽谤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诽谤罪定罪量刑。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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