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将真品鉴定为赝品并予收购应当如何定性?

2015年3月,家住农村的付某拆除祖传老屋时,在屋墙空格中发现青花瓷碗一只,有人猜测是明朝成化年间文物,估价应在十万以上。次日,付某委托某专业文物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员黎某明知该碗确系明成化年间文物,对付谎称其只是民国文物,价值仅数百元,并称其出于个人爱好,愿出价1000元收购,双方成交。问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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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西
2022-08-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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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进行处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物数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具体到本案,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付某所有的明成化年间的文物谎称为民国文物,致使付某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原本价值万元以上的青花瓷碗以1000元价格转让给自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性。至于黎某犯罪的具体情节,要根据物价部门的鉴定或者核定价格(减除黎某实际支付的10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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