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上分析本案例:余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余明的后果,仍然放任或者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为故意伤害,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结果是量刑情节。应当注意的是,余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余孟并无致其子余明死亡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通常情况下可能致人死亡的暴力方式,更不会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死亡后果的发生;当然,余孟也不构成过失犯罪,毕竟余孟对通过轻度暴力慑止余明行为的结果还是积极追求的。因而,余孟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父母使用轻度暴力教育小孩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但面对小孩的任性,父母应当耐心教育说服,切不可动辄诉诸暴力。否则造成了小孩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不仅悔之不及,而且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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