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马二系某市公安局局长马大的弟弟。2009年4月,马二与时任该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导员的李某相识。李某托请马二协调马大,愿为自己被提拔为该局刑警大队长出资20万元。经马二撮合安排,李某与马大在茶馆聊天并送给马大20万现金。经马大努力,李某3个月后如愿被提拔。问马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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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云南
2022-08-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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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贿赂公职人员定罪如下: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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