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废旧矿物油包装桶产生的废水倾倒排放应当如何定性?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董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雇人清洗后切割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董某未采取任何无毒化处理,便指使工人直接倾倒在地上,最终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据查,因董某排放废水致使该区域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三十余亩基本农田永久性绝收。问:董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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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云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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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弃的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盛装过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进行清洗出售,在未对废水进行无害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排放到外环境,其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地下水和农田受到污染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三十余亩基本农田永久性绝收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42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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