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抽取公司注册资金应当如何定性?
2011年4月,李大、余二、卢三约定李大和余二各出资20万元、卢三出资60万元成立黄江有限责任公司。卢三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先将该100万元作为黄江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存入银行,后将存单复印后以存单原件自银行抽取其本人出资60万元用于其他经营,以存单复印件骗取黄江有限公司验资证明,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卢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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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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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证明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涉罪行为是发生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具体到本案,卢三系先抽取自己出资60万元再以100万元的存单复印件骗取出资报告并取得工商登记,属于使用虚假证明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抽逃自己出资部分,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犯罪构成要件,故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以抽逃出资罪定性。

    432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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