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索要非法赔偿为由抢劫他人财物应当如何定性?
2010年6月5日,刘某伙同李某等五人以龚某、洪某在赌博中“出千”使刘某输钱1万元为由,要求龚、洪二人赔偿1.6万元,龚洪二人拒不承认,刘某等人遂将其挟持至附近山上,以电棍、皮带进行殴打,迫使龚某、洪某让人送来2万元人民币给刘某等人,始得离开。问刘某、李某等人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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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贵州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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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因龚某、洪某二人是否“出千”并不确定,故其是否导致刘某输钱也不确定,即刘某与龚某、洪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亦不应对刘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论。相反,刘某等人的暴力才是使龚某、洪某两人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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