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分别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趁超市老板黄某不备,采取用自己专属收款二维码覆盖被害人二维码的方式,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的二维码当作被害人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支付,来履行付款义务获得货品,完成与超市之间的买卖行为。而被害人黄某在履行交付货品义务后,并未收到应收货款26万元。此损失并非基于黄某被欺骗之后产生的错误认知而发生的“自愿”交付,是在其不知陈某偷换二维码的情况下发生,故本案中的陈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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