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强取他人财物抵债并留下扣押凭证应当如何定性?
余大因赖某拖欠其欠款10万元长期不还,于2011年12月5日伙同余二到赖某家索债,再次遭到赖某拒绝。余二见赖某车钥匙在桌上,遂抓起钥匙,欲开走赖某停车家门口的车,赖某欲行阻止,余大抽拿出自家车方向锁作攻击状,赖某后撤。余大在离开现场时留下一张纸条:“取车一台抵债,3日不还,卖车抵债,多退少补。”赖某报案,余大、余二被抓获。问余大、余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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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吉林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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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本案主要涉及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抢劫罪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暴力、胁迫行为。就本案而言,余大、余二强行开走赖某之车,并以车头锁作攻击状慑止赖某的阻挠行为,明显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但是,赖某欠款不还在前,余大、余二只是为追偿债款才取走赖某之车,且明确“取车一台抵债,3日不还,卖车抵债,多退少补”,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

    441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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