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虐待被监护人罪进行了规定。虐待被监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作为幼儿教师的黎某,具有对幼儿进行妥当监护、看护的法定职责,在明知自己针刺、恐吓来虐待幼儿的行为会造成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其手段残忍、虐待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对多名幼儿进行虐待,造成被害人身体抽搐、精神抑郁等,情节十分恶劣。故本案中的黎某应当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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