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飞车抢夺过程中抢夺财物的同时也存在对被害人生命、健康权伤害的间接故意,所以笔者认为实施飞车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后果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对其处罚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购物的行为。抢夺罪的行为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非对人使用暴力便其不能抗拒或受到胁迫不敢抗拒。另外,抢夺罪有数额的要求,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廖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趁乱抢夺邝某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巨大,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对于邝某丈夫曾某死亡的结果,廖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造成其死亡的行为,曾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故廖某不须对曾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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