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抢劫负责把风者未分得赃款应如何定性?
2010年6月,蒋某与钟某经共同商量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蒋某叫钟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孙某现金3000元以及一部手机。蒋某欲独吞此款项,与钟某会合时,对钟某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钟某信以为真。问:未分得赃款负责把风的钟某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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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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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钟某虽因蒋某独吞赃款,未分得财物,但是他有共同抢劫的犯意联络,并在街巷入口放风,在客观上钟某与蒋某相互配合的行为使被害人孙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两人应成立共同犯罪。对于钟某而言,其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未分得赃款而减轻,蒋某、钟某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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