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可否向受益方主张劳务费?
2010年4月,历大承包了本村西瓜园。8月,临近西瓜丰收,历大突然病故,其好友龙二闻讯赶来,因历大独子历小外出务工联系不上,遂殡葬历大共花费1.5万元,雇工摘卖历大西瓜获利5万元,支出5干元,龙某亦花费20个工作日。9月下旬,历小赶回,龙某向历小支付3万元,但要求历小支付3000元劳务费。问龙某的请求在法律上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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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江苏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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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41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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