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败诉后执行不能可否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2013年5月,宏发公司因周转资金不足,抽取其开办的恒运公司30万元注册资金,占全部注册资金的30%,且一直未归还。2014年2月恒运公司被判令赔偿友通公司80万元,但仅能执行30万元,尚有50万元执行不能。问友通公司能否申请法院追加宏发公司为余款50万元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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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河南
2022-08-09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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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分公司欠款是可以起诉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来承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答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宏发公司抽逃其开办的恒运公司的30万元注册资金,友通公司对恒运公司的80万元债权仅能执行30万元,友通公司对剩下的50万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宏发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宏发公司在其自恒运公司抽取的30万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即可要求宏发公司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对于最后剩余的20万元,则另行向恒运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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