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取了蒋某的保险费用,并向其签发了保单,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了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明确约定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是保险责任范围;蒋某车辆是因暴雨时经过有积水的涵洞后发动机损坏,应当认定是车辆涉水行驶而致车辆的发动机损坏;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在遇暴雨驾驶车辆过程中途经涵洞时而停止驾驶,因此暴雨是车辆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车辆的发动机是汽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故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因暴雨致车辆损坏应当赔偿的条款与暴雨情况下的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发生了文义上的冲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与因暴雨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有冲突,应当认定因暴雨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已发生效力。因此,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所产生的发动机修理费可以获得支持。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有关于汽车对他人造成的财产险的是第三方责任险,弥补自己车辆的损失的是车险里面的车损险。
1、第三方责任险是指由于 ...
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