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但哪些情况下探视权应当中止,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可由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其探望权的情况有——1、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6、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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