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可否以登记资料非本人签署为由申请注销登记?

2012年6月,刘、余、吴三人约定成立鑫朋贸易公司,由余担任法定代表人。7月1日,完成公司登记;7月15日刘汇款20万到公司;9月15日公司分红5万元给刘。后股东发生纠纷,刘遂于11月15日以公司登记资料中其签名不真实为由,申请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问:刘能否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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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河北
2022-08-0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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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1、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2、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4、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向商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证明文件。6、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原规定办理。7、市级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提交虚假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能否撤销公司登记取决于公司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具体到本案,由于刘、余、吴三人已经书面约定成立公司,公司登记时所提交材料中刘的签名虽然不真实,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公司登记乃是刘、余、吴一致且真实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公司登记后,刘既给公司汇款,又收到公司分红,亦构成对余、吴二人办理公司登记的追认。因此,刘签名的非真实性并不构成上述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

    437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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