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司法人员拘禁并且索要钱财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数额在15万元至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张某等人将刘某强行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超过48小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刘某进行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等人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敲诈勒索,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适用刑罚较重的罪名即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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