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司法人员拘禁并且索要钱财应当如何定罪?

2012年7月10日晚8时,张某、李某和王某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刘某强行带到事先装修好的假审讯室讯问,要刘某交代自己违法犯罪的事情。在未获得任何有效信息后,张某提出要刘某拿出40万销案。刘某为自身安全考虑,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双方约定付款时间和方式后,7月12日晚10时张某等将刘某放走。问张某、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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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云南
2022-08-0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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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冒充司法人员拘禁并且索要钱财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且敲诈勒索数额在15万元至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张某等人将刘某强行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超过48小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冒充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刘某进行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等人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敲诈勒索,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适用刑罚较重的罪名即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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