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如何认定?
某县征地建设工业园,陆某任该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负责工业园的拆迁补偿、算账统筹,该股拟定的补偿费结算清单是支付征地补偿的依据。在此期间,姜某负责某村土地征用的工作,姜某以解决辛苦费为名,请陆某想办法。陆某虚列了一张共计20余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明细表,谎称为工作经费,向上呈报。之后,该县财政局从该局工业园项目资金专户上拨付了包括陆某虚报的20余万元在内的征地补偿款。姜某将20余万元取出后,分给了陆某10万元。案发后,陆某认为,补偿款来源于县财政局,自己对该款项没有主管、管理、经手的职权,因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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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云南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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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刑法》条款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贪污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贪污罪。

    42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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