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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