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制度,在我国刑法上指的是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经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的制度。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专业律师/法律服务/法律知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 ...
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为: 1、发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后者是省高级人民法院; 2、内容不同,前者是核准 ...
平均5分钟回复
立即沟通更及时
轻松委托律师
免费上门咨询
按问题找
按行业找
按地区找
手机号:
图形码:
发送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