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后,申请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行撤回申请的,可以在撤回申请后再次申请;若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而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得重新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