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后劳动者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费用,怎么办?
李某系某国有公司职工,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李某申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并未涉及仲裁费,2007年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原由李某缴纳至仲裁机构的仲裁费。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于2005年经劳动仲裁,现已超过诉讼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5月8日劳力字(1989)10号)第十一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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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四川
2022-08-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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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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