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果被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当事人仅可以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只是中止审理,仲裁庭不是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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