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能否获得报酬?
邓某入职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多年,工作期间,邓某有两项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该两项发明的专利权人为乐新投资有限公司。疆耀销售有限公司是乐新技术公司的经销公司,疆耀销售公司经乐新技术公司的同意,允许第三方公司使用邓某发明的专利,并在多地销售。邓某要求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和疆耀销售公司支付其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和报酬。乐新技术公司则认为,发给邓某的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中,已包含了对其发明的奖励、报酬金额。请问,邓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湖北 高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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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辽宁
2022-08-10 17:38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乐新技术有限公司是专利权人,应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的义务主体。疆耀销售公司不是专利权利人,且与乐新技术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不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主体。报酬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二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给邓某的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中,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给了报酬。而事实上,该发明专利已由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并取得了利润。因此,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报酬,在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可参照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等因素,酌情确定向邓某支付报酬的金额。

    430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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