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在山东德州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致一级伤残(高位截瘫)。我们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由于照顾高位截瘫患者+需要24小时陪护,护工的工资定在每天240元。在庭审中,被告认为我们的护工标准过高。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请问我们应当如何说明我们每天240元的标准符合德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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