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女儿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女儿擅自删除新闻网站的相关负面新闻,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此举使存储数据遭到了破坏。虽然有的可以恢复,但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行为性质。另一方面,你女儿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非偶然的操作失误。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或许你女儿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损害甚至可以补救,但前后获利已达9万余元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其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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