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而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雇佣关系下发明创造的产权归属于提供实质性贡献的一方。屈某在欣欣公司工作多年,有机会接触该设备并且有能力知悉其技术特征,尤其是屈某等新研发的设备与公司的原设备技术特征基本一致,因此,屈某与谭某的专利是利用欣欣公司未公开使用的技术发明完成的,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欣欣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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