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谁担责?
郭某是铁路局职工,参加工作后,一直在该县铁路局工作。郭某办理退休后,铁路局在单位搬迁过程中不慎将郭某的档案丢失。后郭某因退休年龄问题去单位查阅自己的档案,发现铁路局已将档案遗失。为此,郭某要求铁路局补办档案,并要求铁路局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请问,郭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四川 刘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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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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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因此,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工的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思想成长、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包括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因此,铁路局不仅要为郭某补办档案,也应赔偿郭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但应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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