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邀饮酒,一般而言属于社交方面的情谊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文定性。但对相邀饮酒行为本身无法进行法律评价并不意味着饮酒人可以疏于饮酒后可能引起损害后果的注意义务,即谨慎、小心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虽然社会交往中发生的情谊行为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行为人在实施情谊行为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或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仍应对他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情谊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此,你们应能预见田某大量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未能有效劝阻,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护送田某安全回家,所以有一定过错,你们应当对田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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