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汽车给他人使用致第三人伤亡,出借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5日,钱某将自己的小汽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同学白某使用,白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平某死亡,平某家属要求赔偿50万元,白某无赔偿能力。问钱某应否对平某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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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新疆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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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白某无证驾驶致平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白某并无赔偿能力,钱某在未审查白某驾驶资格及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给白某,对平某之死确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将借机动车给他人使用,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自身过错,即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车况不良的车辆出借给他人、借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醉酒人员等,因为在此种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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