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白某无证驾驶致平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白某并无赔偿能力,钱某在未审查白某驾驶资格及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给白某,对平某之死确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将借机动车给他人使用,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自身过错,即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车况不良的车辆出借给他人、借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醉酒人员等,因为在此种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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