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作为大黄狗主人,确实没有尽到管理、照看的义务。但本案不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l)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本案的事件发生在公路上,原告驾驶着摩托车在行驶,与大黄狗相撞,自己倒地受伤,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擅长:交通事故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律师/法律服务/法律知识
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可免责的情况:饲养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并且被侵权人是有故意挑逗狗、挑衅狗或者 ...
饲养动物者,管理不善,极易给他人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先予以警告,警告不改的,再处罚款一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
平均5分钟回复
立即沟通更及时
轻松委托律师
免费上门咨询
按地区找
手机号:
发送验证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