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二系智力障碍精神病人。2012年8月5日,与其监护人卢大有隙的陆三见其看着陈四停放在卢家门口的新车发呆,遂说陈四把车停在你家门口,挡了你家财路,应当砸了才能破解。卢二遂捡起石头将陈四全部车窗玻璃砸碎。陈四修车花费6000元。问陈四的修车费用应当由谁赔偿?
如果是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引起他人伤害了的,那么就会由相关得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假如是相关得监护人员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那么则可以减轻无民事人的侵权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卢二系智力障碍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在通常情况下其致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卢大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砸坏陈四汽车系陆三教唆怂恿所致,故陆三为法律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陈四修车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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