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上一年度”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均涉及“上一年度”的理解适用问题。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已作出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未明确“一审”的明确含义。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案件发回重审后,此时的“上一年度”以第一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

展开
刑事辩护
西藏
2022-08-10 17:33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434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