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并不是在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的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规定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条件,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不过,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上面提到的赔偿金是不同概念。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只要有理有据,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就会得到支持。 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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