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来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则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则一般没有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