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有:
(一)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包方并无过错而 ...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