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要在一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而仲裁委员会一般要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则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能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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