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福利性或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由单位进行补贴,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本单位内部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如果对外公开出售房产,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第三工程公司与马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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