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如何把握,如李某等人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向多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3亿佘元,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企业及转借他人,其中有800余万用于个人购买高档豪车、名贵手表及其他方式挥霍,在认定时,可否对800万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其余数额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后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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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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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其整体犯罪行为进行评价,不宜简单根据事后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将其中部分数额拆分进行认定。如果其用于个人挥霍的数额所占比重很小,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仅因极少数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就单独将该部分数额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举了八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虽然对于何为“明显不成比例”没有进一步进行量化,实践中仍在探索总结,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大多数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了,那么该集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非法集资3亿多元,大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仅有几百万用于个人挥霍,不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当然,实践中有一类非法集资行为,被告人前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间因资金链断裂、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等已明知不能返还资金的情况下仍继续集资,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前后行为系在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之下分别进行,应当对前期行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期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然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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