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烟的法律适用
2011年10月份,张某指使李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由李某驾驶张某的蓝色货车,到河南省郑州市王某处运输假烟。次日郑州市上街区烟草专卖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高速口将该车查获。查获有某知名品牌香烟共8880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价格共计350000元。请问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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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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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本案中被查获的假烟经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如张某又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假烟尚未销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规定,该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张某如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否则应进一步查明张某主观上是否为了销售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李某,应根据其主观上对张某所实施犯罪的明知内容,以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

    431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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